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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来源:苏州龙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06-29

2002121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0212号公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并于20021119日正式发布,20033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出台,为我国室内空气质量的全面评价提供了科学依据,对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切实提高我国的室内空气质量,保护民众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制定的指导思想

    (1)原则性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以国家有关人民健康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依据,以保护人体健康为较终目标制定出来的。

    (2)科学性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要反映生产实践和科研成果的统一。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的确定,是在以环境卫生基准和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进行广泛的调研和科学验证,是以充分的科学数据为依据制定出来的。

    (3)特殊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是通过了解当前国外室内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选择的吸收国外室内环境保护中先进的部分,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环境特征、经济技术条件而制定出来的。

    (4)可操作性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广大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标准的检测方法和评价方法配套,保证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可操作性。

    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显著特点

    (1)权威性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具有权威性。

    (2)国际性  本标准引入了室内空气质量(1AQ)的概念,是借鉴了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的,标志着我国在室内环境质量的理念在加入WTO以后与世界的距离更近了。

    (3)前瞻性标准中加入了“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味”的要求,与国际上对室内空气质量可感觉的定义、观念相吻合,为今后进一步提高标准的权威性奠定了基础,为广大消费者解决自己的污染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4)综合性本标准包含了客观评价和人的主观感受两个方面的内容,不仅能控制化学性的污染项目,还能控制具有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的污染项目,涵盖面广。

    (5)适用性和针对性  本标准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既考虑了我国较发达地区城市建筑中新风量、温湿度及甲醛、苯等污染物等控制指标,也考虑了一些西部不发达地区使用原煤取暖和烹饪造成的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污染物的控制,还包含了发达国家IAQ没有列入的氨,为控制我国北方民用建筑冬期施工使用含氨基类混凝土外加剂,提供了重要依据。

    (6)系统配套性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定》(GB 6566-2010)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标准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一个比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

    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内容解析

    (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适用范围来看,主要是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即对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室内环境进行控制,或者说适用于日常生活空气质量控制。从控制范围来看,在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物中,既有建筑物结构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散发的污染物,也有室内各种设备、家具、电器及生活、办公、人群等产生的污染物。一般来说,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会随着时间的延长逐渐减小,而电器及生活、办公、人群等产生的污染则是持续性的,有时后者甚至高于前者。

    (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控制内容《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从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放射性4个参数类别19个检测指标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控制。既要控制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环境因素,还要控制家具、电器及生活、办公、人群自身等产生的污染物,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污染物,以及室外环境对室内环境的影响。总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控制的内容,表现为对生产、工作及生活活动中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全面控制。

 

    (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苏州装修污染检测的检测方法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均可采用已颁布并现行的国家标准方法。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采样方法分为两种情况,即筛选法与累积法采样。筛选法采样时门窗要先关闭12h,采样至少45min。筛选法是累积法的前提,当采用筛选法(1h平均)进行检测,其检测值不符合国家标准时,必须采用与累积法(按年平均、日平均、8h平均)相同要求进行采样。标准中规定年平均浓度至少采样3个月、日平均浓度至少采样18h8h平均浓度至少采样6h1h平均浓度至少采样45min

    在实际检测中用累积法进行采样,虽然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较高,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只适用于室内空气质量的科学研究。

    (4)《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法律效力  由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控制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取样方法、设备仪器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各医素来说,相对于我国室内环境目前严峻的现状,大多数民用建筑、特别是各种公共场所的室内环境,很难达到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因此,《标准》只是推荐性的标准,不能强制执行。只是合作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下,进行室内环境质量的评价方法。

    (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与展望  尽管我国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中也涵盖了客观评价和人的主观感受两个方面的内容,设立了419项相关检测指标,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标准中片面地把室内空气质量几乎完全等价为一系列污染物浓度的指标,孤立地把污染物的浓度指标作为室内空气质量的控制标准,而没有真正了解污染物浓度指标的实质,这样的评价指标是比较机械的、片面的。

    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直接引用已经出台的行业标准或规范中的采样和监测方法,其中引用比较多的是《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 200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 1998)和《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1997)等。由于涉及的领域不同,所涉及污染物区别较大,相应的样品采集方法、采集数量、分析方法、检测范围、校正方法、干扰排除、检测极限等问题也比较多,导致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不高。所以今后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中,应考虑对引用标准的筛选和修正。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消费者室内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室内环境变化较快、污染物种类较多、含量变化范围较广、区域性污染物差别也较大,因此,在对国家性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修订时,要全面地、准确地、客观地、规范地对我国室内环境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监测、控制,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对《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进行全面修订,从而形成室内环境综合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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